Article 58
Amended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或者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实施一年后,主要负责执行的部门应当将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书面报告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专家学者、执法部门等对重点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中的重要制度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8,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