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Amended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内容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和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制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联合召开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向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Local Regulations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8,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