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Amended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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