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选题和立法项目建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办事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的十月底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立法项目建议。本市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立法项目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方性法规案名称;

(二)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制度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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