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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