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加强与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联系沟通。

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参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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