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旅游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旅游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业发展工作考核评估制度,对有关行政部门实行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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