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中的少数民族夫妻,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一)按照规定生育的第一个或者第二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亲兄弟或亲姊妹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三)家庭缺乏劳动力且第一孩和第二孩均是女孩的;

(四)一方是四级及其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因公致残相当于四级及其以上伤残军人的。

Local Regulations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