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禁止在下列区域进行取土、挖砂和采石等活动:

(一)公路、铁路干线等对外连接干道两侧和机场、车站周边的可视范围内;

(二)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环城林带和公园内;

(三)湖泊、水库周边,河道沿岸。

上述区域内已经建成的取土场、采砂场、采石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限期关闭,并由生产经营者负责生态修复。因限期关闭给合法生产经营者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