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或者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向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符合要求的,发给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