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Repealed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发展改革、司法、财政、公安、环保、信访、民政、质监、卫生、工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与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服务和监督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相关服务工作,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20,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