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Repealed

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应当依据合同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合同未约定告知期限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告知。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办理退出交接事宜,并履行下列交接义务:

(一)移交保管的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

(二)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房屋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

(三)移交物业管理用房;

(四)分项清算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五)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本条第一款履行告知义务并办理退出交接手续的,不得擅自撤离物业服务区域或者停止物业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20,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