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Repealed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生产应当以村为单位组织生产。
禁止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危害种子生产的各类活动。
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同意,在种子生产基地范围内可以共同生产种子或种植不影响种子质量的农作物。
种子生产者在种子生产基地安全隔离区内改种其他农作物的,应当对因改种给农户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
因在种子生产基地安全隔离区内种植同类作物,影响相邻种子田种子质量,经种子管理部门组织鉴定确认造成损失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协商调解;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20,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