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滥用职权,压制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的;

(二)侵犯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合法权益的;

(三)干扰、妨害科学技术活动的;

(四)挪用、克扣、挤占、截留科学技术经费的;

(五)玩忽职守对科学技术试验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侵占他人科学技术成果和擅自转让单位科学技术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

(七)利用虚假技术或国家明令禁止技术造成危害社会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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