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五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