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Repealed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通知当事人到场,将查封施工现场决定书当场交付,告知查封施工现场的理由、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以及擅自撕毁封条开工建设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 制作现场笔录;

(四) 对查封施工现场内的物品进行查点,开具查封清单;

(五) 对查封过程进行拍照或者录像,存档备查;

(六) 查封的物品,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