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评比、达标、升级、排序、认证和表彰等活动并收取费用;

(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有偿宣传、征订报刊、图书、音像资料;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提供会费、活动经费及其他赞助,参加保险;

(四)违反规定要求企业接受指定培训、指定服务或者购买指定产品;

(五)干涉企业合法用工自主权;

(六)未经企业允许,公开企业核心技术和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

(七)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金融借款提供信用担保,或者以企业名义借款给其他经济组织使用,造成企业经营风险;

(八)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在接受有关专项性、阶段性监督检查时暂停法律、法规许可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九)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以及强制企业捐赠捐献;

(十)其他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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