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人民防空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社会共同负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增长比例应当与人民防空需求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按照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和主管大军区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

人民防空经费应当严格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不得平调、挪用、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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