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二)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

(三)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

(四)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五)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存放和生产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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