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Amended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供热单位,是指具备特许经营资格,依据合同向热用户提供热能的生产经营单位。
热用户,是指依据合同约定,使用城镇供热的单位热用户和居民热用户。
城镇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供热锅炉房、热交换站、供热主管网(一次网、交换站出口配套管网)、供热支管网(二次网、单位、小区共用管网)、户内共用管道、阀门、管道闸井、泵站、阀门、伸缩器、支架、检查井、井盖、压力表、计量仪表、温控阀、散热器、地暖管、集水器、供热计量系统及附属计量设备间等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