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省人民政府企业技术创新主管部门应通过下列形式对企业技术创新进行指导和服务:
(一)编制、公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技术创新规划;
(二)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技术政策编制、发布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创新的指南;
(三)与有关部门共同向企业提供全国和全省有关高校、科研机构、重点实验室的科研资源、科技条件以及其他与开展技术创新相关的科技和政策信息,推动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重点实验室的合作;
(四)推进各种规模和性质的企业开展广泛的技术经济合作;
(五)推进关键技术创新和系统集成;
(六)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中介组织建设;
(七)与有关部门认定、指导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促进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提高;
(八)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创新项目进行资助、监管、鉴定或验收;
(九)省人民政府、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指导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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