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的划分和管理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县城(城市)建成区公共区域,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其他公共区域,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无物业管理的居住区(楼),由产权人或者使用人负责;
(三)民居接待和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及再生资源回收等场所,由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采挖砂石、土、草皮、树根等自然资源的区域,由采挖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五)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景点)、国省道沿线的观景平台设施建设和卫生秩序,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责任区划分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有管辖权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予以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