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区域内藏族语言文字和其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规范、指导、监督和管理。其工作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检查督促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规定及本条例的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区域内藏族语言文字工作规划、措施和具体管理办法;

(二)指导、督促区域内藏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组织开展对藏族语言文字使用情况的检查、调研活动;

(三)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检查和指导藏族语言文字教学、扫盲、科研、学术研究、编译、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报刊音像制品、网络用文等;检查督促并规范自治州各级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各种牌匾用字及市面社会用字;

(四)检查指导藏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及藏语文传统词语的搜集、整理、翻译、抢救和使用新词术语的统一规范工作;检查督促已公布的藏族语言文字新词术语的推广工作;组织审定、统一自治州地名、机关名称和产品名称等的标准译文;

(五)检查指导区域内藏文古籍文献的搜集、整理、出版及藏文古籍文物的保护、收藏和抢救工作;

(六)检查指导编译部门完成党政机关主要公文、大型会议材料、有关重要资料及自治州其他同级国家机关和部门的翻译工作;

(七)检查指导相关部门开展藏族语言文字专业人才的业务培训和业务考核工作;参与实施区域内藏族语言文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评定工作;指导全州藏族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业务工作,协调藏族语言文字工作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

(八)推广藏族语言文字科研、文化成果,决定有关藏族语言文字方面的各种奖惩;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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