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矿山企业应对下列情况采取预防措施: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

(五)爆破器材和燃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

(七)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

(八)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和高等级公路下面开采;

(九)在水体下面开采;

(十)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热气涌出的地区开采;

(十一)其他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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