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政务服务是指四川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务服务部门),在政务服务中心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等行政管理事项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政务服务中心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开展前款政务服务的工作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