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开发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设施,应当遵守有关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自治州辖区内,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和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以外的旅游建设项目,根据环境容量和市场需求确定合理的投资规模,由州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核准。
自治州实施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应当对旅游配套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立项、同步建设、同步检查验收。
Local Regulations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