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

Repealed

为切实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适应甘孜藏族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规定,结合甘孜藏族自治州的实际,制定本变通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