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少数民族农牧民夫妻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少数民族城镇居民;

(二)户籍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并居住满五年的汉族公民;

(三)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可以申请生育一个子女。

Local Regulations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