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政府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省、市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制委员会与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市人民政府按照所提意见对政府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政府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省、市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相抵触而市人民政府不予修改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