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由法制委员会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各方面提出的

意见,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地方性法规的废止案,适用前两款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