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或者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的;
(三)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四)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相抵触的;
(五)集体合同文本不按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的;
(六)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对有前款行为的企业,并可以处以其法定代表人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