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由主管的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劳动保障部门协调处理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向争议双方书面说明延期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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