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Amended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规章时,发现规章有本条例第六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审查会议。召开审查会议时,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相关单位到会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规章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审查工作;也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开展专题调研等方式进行审查。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