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Amended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各专门委员会、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解释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研究后提出意见,提请主任会议审议决定。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法人、组织,认为地方性法规需要解释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解释的建议。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认为需要解释的,应当提请主任会议审议决定;认为不需要解释的,应当向提议人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