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Amended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以外,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将法规草案及起草说明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有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整理汇总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印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