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务委会提出对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市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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