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命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要时被提名人应到会并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询问:

(一)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

(二)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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