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Article 19Amended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命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要时被提名人应到会并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询问:(一)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二)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四)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