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抄送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成立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