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

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草原违法案件;

(二)参与草场有偿承包、草原权属争议的调解,办理调剂使用草原的相关事宜;

(三)依法办理征占用草原的具体事项,协同有关部门办理在草原上开矿、采石、采金、挖药材、挖砂、取土、勘探、筑路、工程建设等审批事项;

(四)核定草原载畜量,监督检查草畜平衡、禁牧休牧轮牧工作;

(五)依法保护、管理草原野生药用(经济)植物;

(六)负责草原防火工作;

(七)征收草原补偿费、资源费、牧民安置补助费、各种破坏草原的罚没款;

(八)法律、法规或者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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