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加大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水源有关的植被保护力度。

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征得草原使用者同意,在规定的时间、区域内,按照准许的采挖量和采挖方式作业,并限期恢复草原植被。

采矿、勘探或者修路、铺设管线等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依法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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