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Repealed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州、县(市)中小企业发展状况,确定扶持重点行业和领域,制定扶持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做好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

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当积极申报和争取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产业政策的项目,支持中小企业获得更多政策资金扶持,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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