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开发旅游资源,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旅游区(点),必须符合自治旗旅游业发展规划,并编制建设规划,报自治旗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旅游区(点),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对旅游者开放。

Local Regulations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