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水利工程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工程类型、规模,按照以下标准划定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一)水库校核洪水位线以下为水库库区管理范围;校核洪水位线至库周积雨区为保护范围;

(二)大型水库主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200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300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中型水库大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100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200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小型小库大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50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100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各类水库副坝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均按小型水库大坝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

(三)渠道按输水过流量,分别从填方渠道坡脚或挖方渠道渠顶向外划定0.5米至8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5米至10米为保护范围;

(四)其他水利工程设施和渠系水工建筑物应按照管理和保护的需要,根据省的有关规定划定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30,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