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采取附修改意见方式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按照所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该地方性法规的以外,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公告应当载明该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批准机关,通过、批准和施行日期。

Local Regulations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