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立法条例/Chapter 4 立法程序/Section 1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Article 31In force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认为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Local Regulations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9, 2017Article 3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