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后,股东不得退股。
在职职工个人所持有的股份可以按照企业章程规定转让和继承。
职工因调离、除名、辞退、退休、死亡等原因离开企业的,其股份按照企业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处理。
涉及股权转让的应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或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财务会计与利润分配
第二十八 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企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于召开股东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企业,供股东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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