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

市和区、县(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协调议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市和区、县(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民政、统计、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司法、农业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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