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州、县、市国家综合档案馆承担下列工作:

(一)负责接收、收集和管理本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档案;

(二)加强馆藏档案的研究,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实施档案信息化,推进档案管理现代化;

(三)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做好档案利用工作;

(四)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确保档案安全。

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保管职责范围内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收集档案的范围由专业主管部门会同档案管理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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