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老年人有自主选择养老方式的权利。
鼓励和支持老年人自愿与其子女及其他亲属就赡养义务的履行签订家庭赡养协议。签订的家庭赡养协议,可以依法进行公证,由村(居)民委员会监督履行。办理公证的,公证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服务费。
对单独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定期探望,并为其安排生活必需品,承担必要的家务劳动。
对居住在外地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与其经常保持联系或者委托他人定期探望,及时了解老年人的生活、健康状况。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