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4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